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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818课程重修、选修、免修、免听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11-22浏览次数: 作者:

 

365-818

 

课程重修、选修、免修、免听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考试改革力度,不断提高育人质量,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刻苦钻研精神。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关于考试与学籍管理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修

 

(一)学生修读课程考核不合格,参加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申请重修;实践环节的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考试成绩均按实际成绩记载。

 

(二)课程重修必须在后续一学年内进行,但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每门课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三)课程已合格的不得重修该课程。

 

二、选修

 

(一)每学期开学第二周教务处向学生公布本学期选修课程名称、学分、任课教师和课表。

 

(二)学生在班主任指导下,一周内填写选课单,学生每学期一般限选一门。选修的课程不能与本班课程表上安排的课程冲突。有顶岗、工厂实习的班级,应避开实习周次。
   
(三)选课单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汇总报教务处。
   
(四)各系(部)将各门选修课的选修人数报教务处审核平衡后,再将课程选修名单分发开课系(部)并通知学生本人。
   
(五)学生除因某些课程选课人数少停开或选修课人数过份集中需要改选其它课程外,一般不得任意改选其它课程。
   
(六)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不记成绩,不给学分。任选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准补考,可以重新选修、改修或放弃修读。

 

三、免修

 

对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确有特长,并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修某些课程。

 

(一)获取相关课程培训证书或获取相关课程认证证书,且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指上学期平均成绩在95分以上),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申请免修与所获证书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课程。

 

(二)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开课后一周内填写课程免修申请,由辅导员签字,系(部)审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准予免修,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参加期末考试成绩合格后,可获得该课程应得的成绩和学分。

 

(三)因故降级、休学复学的学生,对以前已修过的课程,凡考试(考查)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申请免修该课程,成绩按原考试成绩登记。但要求免修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不低于降级后所在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

 

(四)教务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任课教师是否同意其免修。学生未接到书面通知前不得擅自停学、旷课本门课程。

 

(五)教务处不单独组织免修考试,申请免修的学生随本学期正在开设该门课程的班级一起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六)参加免修考试后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须重修该门课程,具体情况参照学院重修制度执行。

 

(七)课程免修仅限于部分专业课程。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与体育课、政治理论课、思想政治教育课、军事课不予免修。
   
(八)参加免修课程考试通过,其成绩计入学生成绩登记卡,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四、免听

 

(一)学生上学期必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在95分以上,可对所选定的本学期部分课程申请免听。

 

(二)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两周内提出申请,经系(部)审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准予免听。

 

(三)每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或三门课程。

 

(四)在课程免听期间,学生必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习环节及各类考核。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学生学习情况随时中止学生免听。

 

(五)公共必修课程(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验课、军事课、劳动课等以及有动手能力和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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