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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818任选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11-22浏览次数: 作者:

 

 

365-818任选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任意选修课(以下简称任选课)教学和学生选课的管理,保证任选课教学顺利、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选课的开设

 

(一)任选课是专业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拓宽和加深知识面、培养特长、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一般包括三类:各专业开设的专业深入型课程(专业任选课);学院开设的素质教育课程(公共任选课);其他专业开设的必修课程(技能任选课)。任选课一般为10个学分。

 

任选课用以扩大学生知识面,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丰富学生的业余学习生活,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兴趣特长与潜能。

 

(二)任选课是各系(部)的基本教学任务之一。各系部应根据高职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优势,统一规划和安排。

 

(三)各系(部)应鼓励教师与教育行政人员为学生开设任选课。承担任选课的教师,其专业、研究领域或特长应与任选课内容相符。教师开设任选课的能力作为教师职称(职务)评定的业务水平内容之一。

 

(四)教学系(部)负责安排任选课任课教师和教学管理,任选课教师负责教学的组织和考核。任选课教师由教研室推荐,系(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五)任选课教师根据课程实际制定教学大纲,按照学院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备课,认真组织教学。

 

(六)各系(部)每年开设的任选课门数应不少于本系部教师人数的五分之一。每位在聘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每两年应开设一门任选课。任选课分公共任选课、专业任选课和技能任选课。

 

(七)教师新开设任选课必须填报《365-818任选课申请表》,并附报该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简介及适应对象,经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列入任选课开课计划。

 

(八)多名教师申请承担同一门任选课时,专业教师优先(同为专业教师的,由系(部)、教研室决定)。非专业教师跨学科应首先征得该学科或专业课程所在系()、教研室的同意,方可承担任选课程的教学任务。

 

(九)任选课教学一般安排在课外活动、晚自习时间或休息日进行。教务处负责编排课表,安排教室。任选课课时费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选修办法

 

(一)每学期第12周(开学周为第1周),各系(部)在充分考虑课程的教学条件和课程适应性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教学任务,向教务处申报下学期计划开出的任选课,并填写《365-818任选课程开课计划表》。上学期已开设并受学生欢迎的课程可继续重复申报。

 

(二)教务处审核各系(部)申报的《365-818任选课程开课计划表》后,于每学期第1314周,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各系(部)拟开设的任选课目录、任课教师、课程责任系(部)及选课截止日期。

 

(三)每学期第1516周,各系(部)组织学生选课报名。原则上若选课人数少于30人,则不能开课,报选该课程的学生应重新选课。毕业班最后一学期不再学修任选课。

 

(四)学生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按学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选课。每位学生在修业期应修满任选课的学分。

 

三、日常管理及学分成绩管理

 

(一)学生对选课必须持严肃态度,所选课程原则上不能任意退选、改选。确属选课不当,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申请办理退选、改选或加选其他课程的手续,经班主任、主讲教师、教研室和系(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未办理正常的选课手续,擅自听课或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三)学生必须参加指定班级听课,应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计划课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不记学分。

 

(四)任选课的结业考核方式可以以笔试、口试、论文、报告等形式进行,成绩均以百分制计算,最后折合学分。

 

(五)任选课考核应在期末考试周前完成。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将填写《365-818任选课成绩单》一式两份,送教务处及系(部)各一份,教务处将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六)任选课经考核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记学分,学生可在下一学期申请重修或重新选修其他课程。       

 

(七)学生在以下几方面获得院级(含院级)以上奖励之一的,可免修一门同类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但需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教务处和系(部)审批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生效。

 

1.发明创新获得科技奖励或国家专利。

 

2.在全国或省(部)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

 

3.专业(毕业)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4.在音乐、美术、摄影等文娱活动和比赛中获奖。

 

5.取得省一级劳动厅颁发的相关课程的技能等级证书(二级及以上)。

 

6.其他相关方面获奖。

 

(八)学生毕业时,任选课必须取得足够的学分,并由教务处负责审定学生任选课的毕业资格。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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