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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818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
时间:2016-11-22浏览次数: 作者:

 

 

365-818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化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适应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多规格、多层次、多样化的要求,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教与学两方面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做到因材施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制订

 

 

第二条 实行学分制,应制定有相应的教学计划,要体现以能力为本位的教育思想与教育观念,把专业技能培养放在突出位置。学分制教学计划由各系负责组织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批准后实施。

 

学分制教学计划一般应每年修订一次。由教务处统一印制。

 

第三条 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学制,时间安排和课程设置(含总时间分配表、课程性质和结构比例表、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表)、专业主干课程名录,课程介绍等。

 

第四条 各系制定的教学计划,必须确定达到毕业要求的总学分数和学生每学期必须取得的学分数。课程结构及学分分配:三年制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原则上在140-150之间,必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应不低于70 %,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比例应当为1:1

 

各专业具体课程的比例可根据专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教学计划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动。各专业根据学科发展和培养学生能力的需要,要求增设新课程时,应由系主任提出报告,经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对教学计划进行调整,除由系主任提出报告,经教务处审查,提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课程设置及其原则

 

 

第六条 实行学分制,将全部课程分为三大类,即必修课、选修课、实践课,各类课程学分按有关规定分配比例。
   
第七条 必修课指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性质规定的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基本保证。学生一般应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序列修读。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

 

(一)公共基础课的设置,包括“两课”所属课程、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形势政策、计算机文化基础、体育、外语、军事理论等。

 

(二)专业课、专业核心课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设置。

 

第八条 选修课指为巩固和深化学生的专业技能或者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兴趣而设置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一)公共选修课的设置按人文素质教育、科技素质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文体专项技能训练等模块进行,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供全校学生选修。

 

(二)专业选修课课程设置因专业而异,原则上应为主要专业课的后续课程,以拓展主要专业课程内容,目的在于完善专业知识结构,主要供相应专业学生选修。

 

专业选修课按专业设置,列入各专业教学计划;公共选修课在各专业教学计划外独立设置。

 

第九条 实践课主要包括教育见习实习、专业实习和顶岗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专业实验或实训以及其它技能性课程,具体课程名称因专业而异,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动手能力。

 

 

第四章  学分规定和学分绩点

 

 

第十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是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基本依据。学分与具体课程相联系,通过修读课程并考核合格(60分及以上),即可取得该课程全部学分。在允许学习年限内,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修满所需各类学分,德、智、体合格,并取得学院规定的英语、计算机、职业资格证书,即可获得毕业资格。

 

第十一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数可包括课内学时与课外学时。学分以学期(每学期以18周计)为计算单位,最小单位为0.5学分。

 

(一)一般理论课程每14-18学时计算1学分,单独实践课程14-18学时折算1学分。

 

(二)公共体育课按每周2学时(每学期按18教学周计算),计为1学分。

 

(三)军训及军事理论课为公共必修课,共计为4学分;形势政策课程计为1学分;职业素养与就业指导课,计为1学分。

 

(四)毕业实习(顶岗实习)按每周1学分计算。毕业设计(论文)共计为4学分。  

 

(五)一学期不满16学时的理论课课程、不满一周的一次性实训实习,以及学生应按要求参加的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和毕业鉴定等不计学分。

 

(六)实行奖励学分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学分绩点是表示学生学习“质量”的计量单位,是奖学金评定、评优等活动的主要依据。不同考核方式的课程成绩对应的学分绩点按以下方法计算:

 

百分制    对应学分绩点       五级制

 

90-100     4.0-4.9            

 

80-89      3.0-3.9            

 

70-79      2.0-2.9           中等

 

60-69      1.0-1.9           及格

 

59以下        0             不及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学生所修读的成绩均纳入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之中。

 

(一)课程学分绩点:将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学分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对应学分绩点。

 

(二)平均学分绩点:用学生某一阶段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数(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十四节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五章  选 课 管 理

 

 

第十五条 选课要求

 

(一)教学计划是选课的重要依据,教学计划必须提前一学期向学生公布。

 

(二)各系、部对学生选课应提供咨询和指导,学生选课首先要保证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对于有先后顺序要求的课程,应当遵循各课程之间的先后顺序选修。跨学期课程,应连续选修。

 

(三)学生所选课程一经确定,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学生补考可按照《任选课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每个教学班最小班型不少于20人,不足20人原则上不开班;最大合班班型控制在160人以内。

 

(五)鼓励学生跨学科选课,跨学科选修课程的学分一般应当不少于2学分。

 

(六)建立选课机制,各专业教学计划应分别规定本专业选修课程的最低学分数,学生可依据个人兴趣,特长等进行选择。

 

(七)覆盖面较大的必修课(如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等),要求逐步开出不同级别和层次(内容深浅不同)的教学班,为学生选择必修课提供条件。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以适应分级或者分层教学的需要。

 

第十六条 选课原则

 

学生选课一般应以上课时间不冲突为原则,如果无法完全保证,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不能选上课时间完全冲突的课程;

 

(二)上学期平均成绩达到95分的学生,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选修一门时间冲突不超过50%的课程,并优先保证必修课上课时间。

 

(三)选课数量必须满足教学计划规定的每学期应达到的最低总学分要求。对于学习基础差或体质差的学生,在学制年限内难以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两年的学习期限。

 

(四)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以20-25学分为宜,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不得低于16学分。

 

第十七条 选课程序

 

   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选课程序如下:

 

(一)每学期期末,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公共选修课的授课计划及上课时间和地点。

 

(二)在校学生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公共选修课的授课计划、上课时间和地点进行选课。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填写《学生选课单》,以班为单位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三)教务处根据学生报名选课情况,于每学期结束前下达教学任务到各系、部。由各系、部安排授课教师,并于下学期开学前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公布公共选修课课表,学生应当于开学1周内办理相关选课手续。

 

(五)教务处应当向课程所在系、部任选修课教师提供注册的学生名单,供教师日常管理和考核使用。

 

(六)各专业的专业选修课由各系、部组织,并报教务处备案,选课程序参照以上规定程序执行。

 

 

第六章  免修和免听课程管理

 

 

第十八条 免修对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确有特长,并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修某些课程。

 

(一)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开课后一周内填写课程免修申请,由辅导员签字、系()审查、教务处审批后上报学院,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可准予免修,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参加期末考试成绩合格后,可获得该课程应得的成绩和学分;

 

(二)因故降级、休学复学的学生,对以前已修过的课程,凡考试(考查)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申请免修该课程,成绩按原考试成绩记。但要求免修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不低于降级后所在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

 

(三)学生通过同一层次或高一层次国家级考试,成绩合格,可以申请免修该门课程,成绩记为70分,并取得相应学分。

 

(四)教务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任课教师是否同意其免修,学生未接到书面通知前不得擅自停学、旷课某门课程;

 

(五)教务处不单独组织免修考试,申请免修的学生随本学期正在开设该门课程的班级一起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六)参加免修考试后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须重修该门课程。

 

(七)课程免修仅限于部分专业课程。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体育课、政治理论课、思想政治教育课、军事课不予免修。

 

(八)参加免修课程考试通过,其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免听

 

(一)学生上学期必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在95分以上,可对所选定的本学期部分课程申请免听;

 

(二)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2周内提出申请,经系()审查,教务处长、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准予免听;

 

(三)每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或三门课程;

 

(四)在课程免听期间,学生必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习环节及各类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学生学习情况随时中止学生免听;

 

(五)公共必修课程(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验课、军事课、劳动课等以及有动手能力和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

 

 

第七章  缓考、重考管理

 

 

第二十条 缓考

 

(一)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者,应办理缓考手续,否则将视为无故缺考。

 

(二)因病缓考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于考核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辅导员签字证明,所在系领导同意并签字,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依据课程性质,确定参加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一条 重考

 

(一)重考是指虽然已通过某门课程考试但要求重新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二)学生对自己已通过的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者,凡有同样课程考核的允许申请重考,重考成绩超过原有成绩的可按重考成绩记入学籍表,但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八章  补考及重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补考可按照《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修课程的教学采用独立开班、跟班重修、学生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具体要求:

 

(一)设班重修:当报名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学生超过15人时,学院将开设专门的重修班,并委派教师定时、定点的对重修学生进行重修辅导授课。设班重修课程的教学课时数为原教学计划的1/3

 

(二)跟班重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安排重修学生跟正常开课班级学习,完成重修。当重修同学的正常课程与重修课程在时间上部分冲突时,允许其免听冲突部分的课程,但须办理免听手续,认真自习并按时完成作业。

 

(三)单独辅导:当报名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学生少于15人,且学生无法跟班重修时,各系(部)将委派教师对重修学生进行单独辅导。单独辅导学时为原教学计划的1/4。经与教师协商,学生也可以以自学为主,但须完成作业、参加考试。

 

(四)重修教学的安排以设班重修和跟班重修为主,以单独辅导为辅。

 

第二十四条 因教学计划调整等原因,重修课程已不再开设,由学生所在系(部)为学生指定内容相近,教学要求相当且该生以前未修过的课程进行修读。

 

第二十五条 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成绩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六条 重修组织

 

(一)组班重修

 

公共基础课程考核不及格人数达 25 人以上、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达 15人以上者,由学院统一安排组班重修。

 

1.公共基础课由教务处会同基础部进行编班、下达教学任务、安排课表、落实考试、考核等;

 

2.专业课(含跨系()的专业课)由开课系()负责编班、落实教学任务、课表和考试、考核等。

 

(二)插班重修

 

对不够组班重修的课程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将已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编入相邻年级同门课程所在班级听课,插班重修时间原则上为下一学年相同学期。

 

(三)辅导重修

 

学生重修课程上课时间若与其该学期正常上课时间冲突或受学年限制等原因,而不能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学习者,可采取教师提供该门课程学习要求和学习安排、学生自学、教师定期不定期集中辅导和答疑等的方式进行。

 

(四)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修。

 

实践性教学环节(如专周实训、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若本期有组班或插班完成的本期完成,也可在下一学年结合实际补作或重作。

 

(五)学生一学期重修课程一般不得超过3门。

 

(六)学生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须办理缓考手续;凡擅自缺考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修也可另选。

 

第二十七条 重修手续的办理

 

(一)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向专业所在系(部)申请重修,由学生本人填写《365-818课程重修申请表》送系(部)审核,系(部)填写《课程重修统计表》。

 

(二)组织相关教师拟定“重修授课计划”,并报送教务处审批。

 

(三)教务处审批同意后,下达《课程重修通知名单》,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并统一组织办理重修手续。重修学生领取重修证后,经任课教师在重修证上签名,并凭重修证上课和参加考试。

 

(四)重修手续的办理时间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三个星期内完成。未按期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考试,不能取得学分,擅自重修者学院不承认其重修成绩。

 

 

第九章  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以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二十九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分。具体见《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各系、部要努力推行考试方式改革,建立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和阅卷。鼓励教师采用口试、笔试和操作相结合等方式对学生进行课程综合能力测试。各系、部执行新的考核方式必须在考试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无故缺课、缺交作业,缺做实验等情况,按《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取消其考试资格。任课教师应当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部,由系部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章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结业与肄业管理按《365-818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65-818课程重修、选修、免修、免听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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